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山市跨境互联网贸易促进会(以下简称 “本会”),英文名:Zhongshan City International E-Commerc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中山市从事跨境互联网贸易的企业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中山市各行各业的跨境互联网贸易企业,发挥本会的优势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推动跨境互联网贸易企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振兴中山经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是: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路2号星宝明珠花园3期23幢14之2卡2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政策宣传:向中山市各跨境互联网贸易企业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遵守中山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加强跨境互联网贸易的建设。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政策、法规、信息、加强企业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二) 讲座:根据中山跨境互联网贸易的各企业需求(分特急、急需、常规),定期举办各种旨在提升跨境互联网贸易水平的专题讲座、论坛和研讨会,帮助企业会员单位跨境互联网贸易的外贸人才的引进服务。
(三) 广泛收集信息:为企业会员单位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 组织考察:组织海外华人商圈、商会成员企业来中山进行商务考察,创造合作、创造商机;
(五) 协调服务:协调企业会员的工作,了解各企业业务的开展和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会员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会员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六) 经验交流:组织企业会员间的交流,促进企业会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会员间强强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七) 搭建平台:利用中山跨境互联网贸易促进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海外联谊活动、商务考察,拓展企业会员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加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和影响力。
(八) 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整等;
(九) 创建载体:创建中山市跨境互联网贸易促进会的微信平台;创建中山市跨境互联网贸易促进会的线上交易网站(O2O平台);带领企业会员的品牌走出海外,在海外成立销售公司。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从事跨境互联网贸易的企业、本会只设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跨境互联网贸易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的福利和享有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七) 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会长以下级别的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理事单位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单位资格。
本会可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按比例适当增补理事。变更和增补理事必须由1/5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
执行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选任制秘书长单位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执行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选任制秘书长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理事公布,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选任制秘书长单位资格。
本会执行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由1/4会员单位向理事会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会员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或1/3会员选举会长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